中科环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直接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督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办
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统计、登记、备案、管理等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及公
的登记管理、保密工作。控股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
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传递、保密、登记及报备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
传递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盘(磁盘)、硬
盘、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需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送、传递。
第五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公司等负责
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配合他人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媒体或者深圳证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做好本部门内幕
信息登记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统计内幕信息知情人并组织有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经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报送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各部门、分支
机构、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第十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
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获取
公司内幕信息时,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其内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
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
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进行内幕交易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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